阿里巴巴来港上市不论结局如何,其实质已经超过单一事件所带来的对股权结构和投资者保障的看法。更多的,我们看到的是社会各界对香港市场自身创新能力和变革机制的关注。
此次阿里巴巴事件所折射出的争议焦点在于:香港,一个成熟、完善的市场是否应该为个别公司修改「上市规则」。而关注者更深层的顾虑在于:阿里巴巴的「合伙制」要求是否冲击了「同股同权」的香港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股权治理机制的核心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公司的治理框架能够适应、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其次,公司股东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对待。仅以上述核心原则,公司治理机制在演变的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给予了股东更多的自治权。例如,累积投票制的出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选举过程中的绝对控制力,从客观上其实达到的是「同股不同权」的效果。
因此, 「同股同权」也并非僵化的「一人一票」,也更不应该是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的绊脚石。重要的是,香港是否有意愿去打破对「同股同权」的僵化理解?是否有能力去接受更适应时代的公司治理模式?
1999 年,香港创业板粉墨登场,人们都对其寄予了厚望,希望成为第二个纳斯特。如今,纳斯特依旧保持其巨大的活力,吸引了Google、Apple、Facebook等创新巨企,推动了美国新一轮的科技浪潮。而反观香港创业板,无论市场活跃与否,都仍是交易萎靡、日渐憔悴。
创业板的宗旨是为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方便的筹集资金管道。但相比于纳斯特,高费率,低市盈率,加之更长的上市等待时间,以及缺乏退市后的场外市场,使得其逊色于纳斯特。另外,其相对繁琐的上市审查程序(例如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要求为「认可司法管辖地」,对于「关联交易」更严苛的认定),较高的上市要求(例如更高的市值要求,更长的股权持有人及管理层不改变的年限要求),这使得其相比于包括纳斯特市场在内的其他资本市场的新兴交易板块缺乏吸引力。
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监管者自然需要对上市企业的素质进行必要审查。然而监管者为了保证创业板公司的质量,过度提高上市门坎,则可能该板块丧失孕育企业发展的目的。更令人担心的是,香港监管者由「守夜人」越俎代庖成为了「质量保证人」,过高且不灵活的监管条例使得上市企业也在「用脚投票」,离开香港创业板而选择包括纳斯特在内更灵活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让香港创业板块崛起的要素之一即监管者重归「市场守夜人」的地位,让公司价值的好坏来由投资者而非监管者来进行「用脚投票」,以更加灵活的监管条例辅以更为有效的监管效率,迎接科技创新型公司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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