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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纺织(002087)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来源:中国轻纺原料网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1新野01”或“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24日,凡在2014年4月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4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发行的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至2014年4月24日将期满2年。根据《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周期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新野01(112081)

 3、发行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1新野01”票面利率为7.1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2年4月25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4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11新野01”于2012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1新野01”的票面利率为7.10%,每手“11新野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9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24日

 2、本次除息日:2014年4月25日

 3、本次付息日:2014年4月2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4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新野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11新野01”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15号

 联系人:许勤芝

 联系电话:0377-66221701

 传真:0377-66213395

 邮政编码:4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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