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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纺织(002087):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股票代码:002087 股票简称:新野纺织 编号:2014-042号

债券代码:112098债券简称:11新野02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1新野02”)本次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2014年7月11日,凡在2014年7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7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4年7月14日支付自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期间的利息58.80元/手(含税)。根据《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1新野02”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新野02(112098)。

3、发行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1新野02”票面利率为5.8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7月13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2年至2015年每年7月13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7月13日

1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88%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11新野02”于2012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1新野02”的票面利率为5.88%,每1手“11新野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92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7月11日

2、本次除息日:2014年7月14日

3、本次付息日:2014年7月14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新野02”持有人。2014年7月11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7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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