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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000955):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2015-001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分别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公告的《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拟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一条原文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订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公司章程》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原文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拟修订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原文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写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若采用网络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拟修订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写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原文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拟修订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原文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拟修订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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