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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000782):裁判文书生效

来源:中国服装网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裁判文书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7月31日,本公司以“2013-025”公告披露,本公

  司因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旺好认为本公司虚假

  陈述了相关信息,导致其损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

  州中院”)提起诉讼(案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号)。

  2015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出的《民事起诉

  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新增同类案件34宗(编号:2014-170至

  2014-181;2015-12至2015-28;2015-552至2015-555;

  2015-597)。

  本公司收到上述同类案件共92宗。

  2015年10月23日,本公司以“2015-075”公告披露,2015

  年10月19日,广州中院就本案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1

  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49959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

  认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执行上述判决

  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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