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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股份(002394):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15:00至2015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恒联路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庆龙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2,36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0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8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股数。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向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2,0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0%;反对28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7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79%;反对28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决议:同意公司委托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贷款2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30个月,贷款年利率9.6%。

   (二)关于向海安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2,0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0%;反对27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7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79%;反对27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5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9%。

   决议:同意公司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海安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贷款3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30个月,贷款年利率9.6%。

   (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2,0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5%;反对27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4%;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6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469%;反对27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5%;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46%。

   决议:同意选举孔令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律师、孙丽珠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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