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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000018):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5日及2016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尔龙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3月23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96,781,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31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96,703,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7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0.0173%。

  (二)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96,631,02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8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96,553,59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0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7,43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三)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50,40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50,40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成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如下: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钱昱婷律师、薛常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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