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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000703):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全球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4日-2016年1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4日15:00-2016年12月5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0,775,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2,082,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92,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43,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775,5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3,7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子公司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775,5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3,7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775,5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43,7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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