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纺机网 >  新闻中心 >  原料专区 >正文

中银绒业((000982):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全球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15:00至2016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本次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3人,代表股份1,035,162,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3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77,088,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9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89人,代表股份158,073,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5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1人,代表股份159,222,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2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4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9人,代表股份158,073,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7573%。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杨玉君、石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141,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9006%;反对14,726,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93%;弃权1,35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141,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9006%;反对14,726,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93%;弃权1,35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1%。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通过。

  议案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721,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12%;反对2,543,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7%;弃权4,896,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81,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69%;反对2,543,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76%;弃权4,896,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1,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5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玉君、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1  
阅读数量(224)
分享到:
 更多关于 原料专区
 推荐企业
 推荐企业
经纬纺机
小图标 推荐企业
  • 1
  • 2
  • 3
  • 4
  • 5
关于纺机网 | 网络推广 | 栏目导航 | 客户案例 | 影视服务 | 纺机E周刊 | 广告之窗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本站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