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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2016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如下: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015,469.38元人民币,截止2016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总额为414,954,682.39元。

  为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6年末总股本1,257,656,049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7,729,681.4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77,225,000.92元滚存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57,656,0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а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5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1号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楼

  咨询联系人:肖树彬、童心

  咨询电话:0373-3978966、3978861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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