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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9月1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02日
为进一步规范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制定《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废止。

  2002年9月,为配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业务的开展,交易市场推出了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经过近两年的实践,仓单质押业务得到长足发展,其不仅为交易市场的商品棉交易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更为交易商提供了较强的资金支持。

  仓单质押业务开展两年来,表现出了较强的生命力和较大的发展空间。质押商品棉从最初的几千吨发展到现在的16万吨以上;合作银行已由最初的3家增 至目前的十多家,授信额度由最初的不足5亿元增加到现在的20亿元以上;参与质押的交易商已达90多家,涉及棉麻流通企业、纺织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实际使用质押贷款已达16亿元以上;仓单质押模式不仅有了卖方质押,也开展了买方质押,而卖方质押又从最初的“先公检后贷款”一种方式增加为“先公检后贷款”和“先贷款后公检”两种方式。

  两年来,随着仓单质押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市场先后发布《关于重申“仓单质押”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棉市仓字〔2004〕2号)、《关于“买方质押”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第9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关于“仓单质押”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棉市仓字〔2004〕9号)等通知,使仓单质押业务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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