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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修改部分规章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01日

  据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对《全国棉花交易 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关于加强交易保证金管理的公告》、《关于重申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代为转让订货合同执行程序>的通知》等进行了一些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自2002年12月12日推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以来,得到棉花经营企业、纺织用棉企业的积极参与。电子撮合交易以其交易规范、交割方便、质量和履约保障、资金安全、能够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等功能受到越来越多涉棉企业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其成交价格已经成为中国棉花现货价格的“风向标”,并对国际棉花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全棉市发字〔2003〕9号)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全棉市发字〔2003〕21号)分 别自2003年6月和7月发布以来,在推进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规范交易商交易行为、保证商品棉正常交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交易商也就存在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经认真研究并公示征求意见,交易市场对原《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并重新发布。自2004年9月商品棉交易和交割起执行,原办法相应废止。

  此外,为确保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顺利进行,控制交易和履约风险,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于2003年9月、10月、11月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交易保证金管理的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告)、《关于重申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棉市管字〔2003〕33号)和《关于印发<全国棉花交易 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代为转让订货合同执行程序>的通知》(全棉市管字〔2003〕41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交易商也就存在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在认真听取交易商意见的基础上,交易市场决定对以上三个规定进行修改,并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重新发布(见附件3),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废止。

  为确保国家储备棉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新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中第五条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时间暂不执行,自2004年9月1日起,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时间暂定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全国性工作日上午9:00-11:00。

  鉴于2004年19号通知已对2004年9月可替代交割棉花的品级、长度等做了规定,此次交割办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不适用于2004年9月商品棉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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