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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要积极推动退税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20日

  为落实“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出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公开信,呼吁广大出口企业做到六个“及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陈欠退税的清欠和今年出口货物新发生退税的申报工作。  税务总局表示,为切实解决好出口退税问题,维护出口企业利益,希望出口企业从六个方面及时进行配合。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是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三是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四是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认;五是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随时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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