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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条例》等三项法规出台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3日

  与修订后的《外贸法》相呼应 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等三项法规出台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日前出台。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依有关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修订后的《反补贴条例》同样突出了公共利益概念,如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修订后的《保障措施》规定,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此外,还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由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10年。   这三项条例均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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