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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扩大后纺织品配额管理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05日

  根据欧盟理事会第487/2004号法规规定,欧盟增加了2004年5月1日后进口的纺织品配额数量,新配额水平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生效。配额增加量以10个新成员国2000-2002三年间从中国进口的平均数为基础来确定。   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到10个新成员国的纺织品的配额生效日期问题,如从第三国进口的纺织品在2004年5月1日前运往10个新成员国, 进关日期在2004年5月1日或其后, 进口商须向进口国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进口授权,进口商须提供必要证据,如提单,证明货物在2004年5月1日以前装运, 进口商政府管理部门据此给予进口商进口授权。此类进口授权不受欧盟的数量限制。   关于出口加工复进口纺织品配额生效日期问题 2004年5月1日前由10个新成员国出运到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在2004年5月1日或其后再重新进口到原出口国,进口商将须提供出口申报等足够证据,则进口将不受欧盟的数量限制,也不需要提交进口授权。新成员国有关管理部门须将此类进口信息告知欧盟。   欧盟对我部分商品征收进口反倾销税生效日期问题 欧盟对我反倾销商品没有过渡期,以商品的进口报关日期为准,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入关进入捷克等新成员国,则需要交纳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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