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纺机网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正文

辽宁出台《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06日

为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制售伪劣蚕种的行为,辽宁省日前出台《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明令在全省范围内对蚕种生产经营实行市场准入制。这个办法规定,从今年开始,不具备条件,未经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省从事蚕种的生产与经营,违者将被处以1000元到2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介绍,辽宁是我国最大的柞蚕生产省,每年的平均产量达4万多吨,产值近6亿元。近年来,这个省市场上制售假劣蚕种的现象屡禁不止,给广大蚕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国家没有对蚕种的生产经营进行立法,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以打击不法者的嚣张气焰。根据规定,蚕种的生产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制种设备和辅助设施,有熟悉蚕种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有相应的食料资源,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而且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出场的蚕种,必须符合辽宁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规范性包装。蚕种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蚕种经营。进种时,蚕种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具有蚕种生产资格的单位购进蚕种,所销售的蚕种,必须有蚕种质量合格证,不得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从国外、省外引进蚕种,须有蚕种产地的质量检验证明,并事先报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辽宁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蚕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蚕种进行质量检验,柞蚕母种、桑蚕种由省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柞蚕原种、普通种由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

蚕丝在线


1  
阅读数量(681)
分享到:
 更多关于 政策法规
 推荐企业
 推荐企业
经纬纺机
小图标 推荐企业
  • 1
  • 2
  • 3
  • 4
  • 5
关于纺机网 | 网络推广 | 栏目导航 | 客户案例 | 影视服务 | 纺机E周刊 | 广告之窗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本站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