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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体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2日

公证检验制度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专门对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作出规定。该项制度的建立是经过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长期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而产生的。它对保证纤维质量,提高国家对毛绒纤维生产流通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毛绒纤维正常流通秩序,保护国家和毛绒纤维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检验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应该说明的是,实行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品种、类别、环节和检验费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强制检验规定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与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以及对未实施公检的山羊绒实施强制检验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国家对毛绒纤维质量的行政监督,与检举制度(属于社会监督制度)共同形成了我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机制。监督抽验制度  《办法》规定的监督抽验制度,属于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证检验和强制检验的客观、公平、公正,以及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防止或纠正检验差错及违纪行为。  强制检验规定  《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25kg及以上)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规定  净毛(绒)计算公量即羊毛纤维通过检验得到净毛率、绒类纤维通过检验得到净绒率技术指标,并用其计算公定重量。净毛(绒)计算公量是一种客观评定毛绒纤维实际重量的科学方法,是防止人为掺杂使假、破坏毛绒纤维资源的有效手段。为保护我国毛绒纤维的生产,加强对毛绒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净毛计算公量是一项有力的、切实可行的措施。这种做法国外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23—1993《绵羊毛》、GB18267—2000《山羊绒》中均对毛绒纤维净毛(绒)计算公量做出了规定。  质量违法行为检举制度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比照《条例》,《办法》赋予单位和个人对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检举权的同时,单位和个人还承担了检举义务。检举制度或称举报制度,对揭露和打击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属于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还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毛绒纤维质量的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是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各执法单位要重视该项工作,公布举报电话,疏通举报渠道,建立良好的反应运行机制。各地应认真落实举报的奖励制度,更好地发挥检举、举报的作用。  对公检、强检和监检结果不服的技术行政救济制度  《办法》规定,毛绒纤维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复检属于技术救济,因上述检验是基于行政监督管理需要而实施的,而且申请复检是向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的,因此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该项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或纠正检验错误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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