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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纺织品服装进口的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15日

  据悉今年在北京等地先后举行了“中国产品如何出口欧洲”的巡回报告会,其间五名欧盟高级官员和专家到有关企业参观,并与企业家就中国产品出口欧洲问题进行了交流。其中欧盟贸易部总管巴巴基德就“欧盟对中纺服装进口有何管理规定”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说:从1988年以来,中国与欧盟的纺织品服装贸易由双边的纺织品协议决定。1995年,双方签署了一份涉及某些丝、亚麻及亚麻制品的独立协议。双方最新的协议是1999年12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协议规定对48种纺织品及服装实行配额,对28种丝及亚麻制品实行配额。

  要向欧盟出口纺织品和服装,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一经颁发,相应的产品数量就会从欧盟的进口配额中扣除。当配额用完时,就不再颁发许可证。外经贸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将被送到欧盟进口商手中,他们必须向所在国家相应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如果中国的出口许可证有效,那么进口许可证将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为了不影响配额的使用,产品必须在同一配额年运抵欧盟。而进口许可证可最迟在第二年的3月31日之前申请获得,其有效期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中国的出口产品可在进口许可证发出之前运抵欧盟,但是如果没有进口许可证,产品将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除许可证外,中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欧盟还需由中国有关机构颁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须呈交欧盟海关。如果没有此证书,产品将不能出口到欧盟。

  根据欧盟标签法,纺织品须加标签。港口交货检查站将检查产品与标签说明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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