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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观点看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05日

最近,有关出口退税率即将调整的消息在相关媒体上广为传播,引起上海一些企业的极大关注,他们向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反映了如下4个观点:

  对调降部分产品出口退税表示理解   我国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仍未达到法定的“零税率”,已经影响到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再度降低出口退税率,必然导致部分产品退出国际市场。但调降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是解决目前由于出口欠退税带来的巨额财政负担的最直接的办法,虽然这种办法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困难,但目前情况下也没有其他更快更有效的办法来阻止出口欠退税迅速膨胀的势头。对此,外贸企业深表理解。

  对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表示赞同   为保护国家稀有资源,国家可能取消原油、原木、铜精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对焦炭等容易导致环境污染的商品增加出口税收;对在国际市场有独一无二竞争力的资源性商品如山羊绒、稀土、钨等取消出口退税。这些调整如真正实施的话,不仅可以省下一笔金额可观的出口退税,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机电产品、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逐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摊出口退税对扩大出口有消极影响   从2004年起新增加的出口退税可能由中央和地方按75%与25%比例分摊。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项新规定将改变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增值税收入与出口退税问题上责权不一致的现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时也可以缓解中央财政背负的巨大退税压力。但是,这种规定也容易诱发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出现排斥外省区产品从本省区出口的情况,影响出口货源跨省区流动。

  出口退税应该谁经营出口业务就退给谁不应再强调退给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退给生产企业是几年前提出来的,目的是鼓励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努力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中型生产企业已经有了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已经成为一般贸易出口的生力军。

  但是,大多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从减少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出发,依然一部分自营出口,一部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卖断给外贸企业出口;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从资金压力大,人才培训难,运作成本高等角度考虑,仍然选择依靠外贸企业实现出口。

  目前,一般贸易出口已经出现了以外贸企业、有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主体、民营企业蓬勃发展的局面,已经形成了出口经营渠道相对稳定的格局。

  所以,给外贸企业,有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一般贸易出口的健康发展。

  建议国家建立按经济规律办事、谁经营出口业务税就退给谁的运行机制,不再强调把出口退税指标下放给生产企业。此外,对跨省区的出口货源,退税退给生产企业也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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