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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纺织品的市场保护规例敲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02日
今年5月21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公布关于引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纺织品市场保护条文的最终规例。根据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美国及其他世贸成员国如认为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及服装扰乱市场,可以要求与中国展开谈判,必要时可实施配额限制。   根据最终规例,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接获业者提出的保护申请后,将于15天内决定有关申请是否符合最低要求。业者的申请书必须包括有关产品的详尽说明、过去5年的进口数据,以及最近1年的季度进口资料。这些资料须反映源自中国的进口纺织品及服装数量迅速增升,委员会才会接纳申请。此外,申请书亦须载有美国本土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资料(过去5年的全年资料,以及最近1年的季度资料)。  申请书内注明为商业保密的资料,委员会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予以保密。假如保密资料是申请书内容的一部分,则申请者必须同时提供一个概述或删去保密资料的非保密版本,这个版本将会公开。  委员会接纳申请后,即会在联邦登记册公布,并征询公众意见。委员会本身也可以建议采取市场保护措施,但同样须在联邦登记册公布,并征询公众意见,为期30天。征询期由原来建议的15天延长至30天,原因是美国主要服装进口商和零售商都认为15天的公众谘询期时间太短,难以对申请者提出的理据进行反驳。  之后,委员会有最多60天时间决定是否要求中国就有关问题进行商谈,如决定与中国进行商谈,则须在联邦登记册公布这项决定,并即时实施新的配额措施;与此同时,与中国的商谈亦正式展开,为期30天,但可延长至90天。中国须立即控制有关产品的付运量,并须以截至谈判要求提出前两个月为止的12个月期间对美出口量为标准,增长不得超过7.5%。假若是羊毛产品,增长不得超过6%。  如果中美双方未能透过谈判解决问题,则上述配额会成为长期措施。不过,根据市场保护规定,配额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如要延长施行期,须再度提出申请。  至于规例的阐释方面,所谓「扰乱市场、妨碍贸易正常发展」的概念仍未有清晰界定,尚待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处理。  新规例并无规定只有相关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制造商方可提出保护市场申请,美国本土生产商、商贸协会及工会亦可提出申请。换言之,生产布料及纱线的美国业者,包括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及其会员,均可针对进口服装提出保护要求,这点令美国的服装进口商感到不满。  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表示,打算再度提交曾于2002年9月递交的申请书。当时,该会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针织布料(类别222)、胸衣(类别349/649)、手套(类别331/631)、睡衣(类别350/650)及行李箱(类别670)实施配额,以保护本土市场。假如该会即时再度提出申请,并获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接纳,则委会员最快可于6月10日在联邦登记册公布,以征询公众意见,为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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