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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警示:重视偶氮染料技术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07日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欧盟对有害偶氮染料实施技术措施问题发出警示通报,提醒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该技术措施,以保证中国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正常出口。   欧盟发布的2002/61/EC指令规定:可释出禁用芳香胺的浓度超过3O×10-6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如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睡袋、鞋袜、手套、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纺织制品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等;2005年1月1日前,以再造纤维制成的纺织品,若所释出的芳香胺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染料,且浓度低于7O×10-6,则不受该指令限制。该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03年9月11日前施行有关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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