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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行业如何应对WTO/TRIPS协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加入WTO后,服装贸易将面向全球一体化市场,进进行服装贸易的同时有关服装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我们解决得不好,必将成为未来贸易中的最多的争端与仲裁事件。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正是为了解决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设立的,现在TRIPS协议与WTO的货物贸易,服装贸易方面的协议并列为WTO的三大支柱。

TRIPS协议是1986年在美国的竭力主导下,乌拉圭谈判中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颜色(包括假冒货物贸易)协议纳入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法律框架之中的。现在的WTO/TRIPS共有7个部分73条规定。7个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度;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滤性安排;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等。TRIPS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等。

WTO/TRIPS协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4月成立以来所制订的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继承与发展,例如最早有19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通称巴黎公约),以后相继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录、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等。乌拉圭谈判所形成的TRIPS协议,比以往的国际公约或协定最大的突破在于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争端解决机制。TRIPS在强制力方面有双重保障,即WTO成员国国家强制力和WTO的关贸总协会的国际强制力,这种国际强制力使知识产权保护与最惠国待遇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最惠国待遇的中介直接影响各成员国的经济利益。由于存在看终止最惠国待遇和停止对共缔约方应承担义务的制裁手段,这使TRIPS具有很强的国际条约实施力度和实践中的可行性。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从文化领域正式进入了国际贸易领域。我国是WTO成员国,对WTO/TRIPS协议,只有承诺执行和修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取得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

我国历来是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早在1980年我国就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5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1989年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1992年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4年成为“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1993年成为“罗马公约”的成员国、1996年成为“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迦协定”的成员国等等。这次我国加入WTO后,已承诺为与“TRIPS协议”相一致而修改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与法规,例如一加入WTO后,便开始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在WTO/TRIPS协议第25条中,明确提出了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就知道产权的实体标准围绕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披露信息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其中第266段说:“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专利法”中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要求的规定似乎已经执行了“TRIPS”协定关于工业设计的实质部份。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纺织品设计方面。这些成员指出,WTO成员的设计可以根据中国 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成员们敦促中国将这种保护引入其法律,并对国内的纺织品设计提供此种保护。”

多年以来,由于我国服装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一些缺乏设计人才的大批中小企业对服装产品的知识产权缺乏法律意识,市场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例如:①假冒产品侵权严重。最近日本贸易振兴会对中国假冒产品侵权受害状况进行了调查,日本在我国的3256家企业,竟有54%的企业家受假冒产品的损害,其中销售损失1亿日元以上的企业高达42%。②盗用名牌商标。法国鳄鱼是一个响亮的牌子,法国Lacoste公司期望在我国服装市场上,再用几年的努力,到2010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但是目前中国市场上和Lacoste有相同商标绣样的产品就有40多种,有香港鳄鱼、新加坡鳄鱼、上海鳄鱼、广东鳄鱼、浙江鳄鱼等等,而且这些商标大都没有注册,均属盗用。③在服装款式上,花形上,图案上抄袭仿制。不少服装企业和一些设计师们缺乏独立创意款式、花形、图案的本领,以拿来主义为指导,大肆抄袭仿制。远的不说,去年上海APEC会议后,以“唐装”之称的中式服装一下子充斥全国服装市场,但你仔细一看从款式、色彩、团花织锦面料、盘扣、立领、滚边工艺等无一不是从“唐装”那儿仿制的。据我国深圳海关统计,仅一个月就查处了仿制耐克(NIKE)服装出口的就有3.3万件、仿制美国NBA的运动服出口的就有1.5万套。④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名设计师一旦开品牌发布会或流行趋势发布会,其服装作品有很多未获得许可便被传媒录制、传播,侵占了企业或设计师的占有权。⑤不少服装企业其实是浙江的、江苏的、福建的、山东,但他们制造的服装往往打上“上海”的地域名,这就违背了TRIPS协议中有关保护地理标识的规定。凡此种种,说明我国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太淡薄了。

按照WTO/TRIPS的要求,服装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是指能用视觉观赏到的附注于成衣表面的图案、花形、各类服装款式式样、轮廓装饰等的艺术成份,也就是说保护仅仅限于产品的外观,而不延及产品的功能、工艺和技术层面的特征。服装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创新的、独创的,才具备保护的前提,但目前服装市场上一些定型化的大类服装产品难于进行外观设计保护,而时装的制新空间很大,具有申请或获得保护的条件。对服装外观设计保护的目的是授予和维护设计者对自己新的和独创的产品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法律所承认的独立占有的权利,进行使服装产品外观设计这种无形资产给设计者和批量生产的厂商可能带来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免遭损害。当然如果某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法律保护的已知外观设计无明显区别,并且是对已知外观设计擅自复制或模仿,则可判定其具有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1992年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伯尔尼公约”,在我国就艺术服装作品属“实用艺术作品”还是“实用美术作”之争可以结束了,艺术服装作品不管是艺术作品还是美术作品都应是WTO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列,特别是服装产品的独创性的艺术造型和美术图案以及服装的独特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等都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列。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入世后的全球服装贸易,我们服装行业和企业应该主动应对WTO/TRIPS,扫清贸易中的服装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当前,我们应该如何应对WTO/TRIPS呢?

(1)学习知识产权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转变“服装无专利”的意识。多年以来,由于我国服装设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一直认为“服装产品无专利”,因而在设计中相互抄袭和模仿,有的设计,闭门造车,依靠翻阅杂志剪贴拚凑,针对这些情况,应该学习知识产权方面有关法律,特别是TRIPS协议的学习,充分认识对服装产品外观设计实施保护的意义。对服装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首先可以促进我国服装产品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丰富服装市场需求,使服装设计者、生产制造者和消费者多方受益。其次有利于防止和抵制对我国服装进出口的侵权行为,扩大服装市场的贸易关系。再次实施服装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人权,与国际协议接轨的具体表现。

(2)要克服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难难情绪。由于多年来服装市场的混乱、抄袭模仿成风、盗版成习,形成了谁是服装产品的设计者谁是抄袭者分辨不清,以致有法不依,更谈不上执法。有的服装市场管理者更认为市场服装这么多,是怎么也分不清谁设计谁创造的,被难倒了。其实我们服装产品的知识产权已经有法可依了,TRIPS协议如何规定的,我们就如何去做,万事终有开头,服装类同再多创新总是有的,所以应该从保护创新开始做起来。

(3)发挥服装行业协会作用,由协会出面会同国家立法、执法部门将服装产品知识产权特别是外观设计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并要有相应的保护手段和解决争端的机制,并要像WTO一样,具有对服装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制力。

当然就侵犯服装知识产权现象来说,可以说它是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产物,是不会在短期内绝迹的。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对适应和执行WTO/TRIPS协议充满信心,但不等于说我国将不会产生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服装企业、服装产品权利人和执法机关有效合作,才能保护服装知识产权,才能使服装企业面对以知识的占有、分配、应用和传播为核心的知识经济,在激烈的服装市场竞争中,特别是服装知识产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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