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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棉花领域的入世承诺及义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我国加入WTO后在棉花领域承诺的内容及承担的义务直接或间接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权、分销服务、出口补贴、国内支持、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特殊条款。

1、关税配额管理

中国对棉花进口采用关税配额制度(TRQ),如下表所示:



关税配额的三分之一(33%)由4家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它们是: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北京九达纺织品集团公司、天津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上海纺织原料公司。其余三分之二(67%)属非国营贸易配额。如果棉花配额持有者在配额年度9月15日前未就全部数量签订进口合同,其应将关税配额的未用完部分交还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在9月30日前进行再分配。如果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配额年度8月15日前没有签订棉花进口合同,经国家计委批准,配额持有者可以通过对任何产品拥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这一制度可有力地刺激中国境内企业充分使用关税配额,以国际市场价格购买进口棉花。

2、贸易权

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许可制。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要求,如在进出口方面的经验等将取消。在三年过渡期内(2001年12月11日——2003年12月10日),对全资中资企业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2004年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

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棉花的佣金代理业务和批发业务,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和数量限制。

对于棉花的零售业务,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提供服务。在北京和上海,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总数不超过4家(棉花及其它法律允许商品都包括在内,下同)。其它每一城市,将允许的合资企业各不超过2家。将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零售业中的2家可在北京设立其分支机构。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郑州和武汉将立即向合资零售业开放。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合资零售企业中将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将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但是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零售店,如果销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2A中所列产品(棉花包括在内),则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3、出口补贴

中国已经承诺加入WTO后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中国将被禁止在棉花领域使用出口补贴政策及歧视用进口棉生产的棉纱、棉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如1999、2000年度新疆棉出口补贴以及以往的新疆棉“以出顶进”政策)

4、国内支持

根据中国承诺,我国用于“黄箱”政策支持的最高水平为农业总产值的8.5%,用于具体农产品的最高水平为该农产品产值的8.5%,超出的部分要削减。该微量允许标准低于发展中国家的10%,高于发达国家的5%,我国没有完全享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农业协定》第6.2款规定,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鼓励生产者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给予的国内支持,不需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AMS)的计算之中,免除削减承诺。而对于中国,上述国内支持需记入综合支持总量。因此中国事实上没有享受到《农业协议》第6.2款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规定的优惠待遇。

5、卫生和植物检疫

中国承诺完全遵守WTO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方面规定的有关条款(SPS)。这些条款规定要求所有的动物、植物和关系人的健康产品的进口检疫需建立在合理的科学基础上。

6、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这意味着发达国家纺织品市场准入条件将随协定生效而逐步放宽,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市场环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7、特殊条款

一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如果原产于中国的商品进口至任何WTO成员国领土时,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的增长,从而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对方可以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选择性保障措施,而且此条款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2年内有效。WTO的正常保障措施机制允许进口成员在某一产品进口出现激增,从而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该进口产品不分来源地实施进口限制措施。这是一个明显的歧视性条款。

二是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5年内仍可以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因此WTO成员国在确定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时,可以不接受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采取第三方价格或严格的成本推算法。除非能证明中国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方面都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但截止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WTO进口成员国内立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这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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