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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韩进口聚酯切片的反倾销裁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26日

  2005年4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8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裁定将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6%,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5年4月26日起执行。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4月26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聚酯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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