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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业准入条件更加严格 项目须注重节能环保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7日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确实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对新建或改扩建的印染项目在节能环保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工艺与设备方面,《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要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能满足1︰8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

  在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准入条件》规定,首先,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次,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第三,印染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能源审计,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准入条件》在企业布局、资源消耗、社会责任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这些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项目,《准入条件》规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融资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该条件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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