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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出版服装标志规定概览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7日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出版服装标志规定概览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最近出版一份刊物,就服装标志规定提供指引和资料,另出版多份刊物,阐释针织成形服装、手套以及非针织或织连指手套的关税分类方法。这些刊物涉及众多复杂问题,仅供参考。 服装标志规定

1.原产地标志

海关边境保护局指出,除非有先例允许其他标记方式,否则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如果是男装恤衫、女装松身衬衫、外衣、毛衫、连身裙和类似服装,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服装内面领口中央位置并在两条肩膊缝边中间;至于长裤、松身长裤、短裤和半身裙等服装,原产地标签则须置于显眼位置,例如腰带内面。

海关边境保护局决定,在若干情况下接受于服装内面领口位置的布料上直接丝网印刷的原产地标志;此外,双面服装也豁免领口标签规定。例如,一件可双面穿着的女装短背心,可于背心内面下侧缝骨贴上永久水洗标签,以及采用紧系于领口的飘带式标签。

海关边境保护局对服装标志的其他重要规定概述如下。

男装及女装两件头或三件头套装,如属成套买卖,而各件衣服均于同一国家缝制,则原产地标签可缝于外套上。

以透明聚乙烯袋包装的男装礼服衬衫,原产地标签须缝于领口,让最终购买者不拆开包装都能清楚看到。

如果服装和腰带均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并作为成套服装一并进口及销售,只有服装才须附有原产地标签,但须合理标明腰带的原产地。

分发予雇员的一包多对工作手套(通常以聚乙烯袋包装,每袋12对)可豁免个别标志,但手套的包装物料(聚乙烯袋)必须正确标明原产地,以及海关边境保护局港口主任确信手套只用于指定用途。

属于饰物的领带和围巾必须以水洗标签标示原产地,标签须置于当眼处。不过,按重量计占协调制度6214.10.10项下丝绸超过70%的披肩、颈巾、围巾、头纱及面纱,以及5007项下的梭织丝质布料获得豁免。

协调制度6115.92.90、6115.93.90、6115.99.18、6111.20

.60、6111.30.50或6111.90.50项下的袜子,必须于包装正面标明原产地。

如果领带或围巾当作配饰与女装松身衬衫一并进口及销售,而两者均采用相同布料和设计,只有松身恤衫才须加上标志。 此外,原产地名称前面必须加上「Madein」或「Productof」等类似字眼,让最终购买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误导。

2.纤维成份

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根据《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加上标志或标签,其中必须包括以下英文资料。

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的纤维成分。

可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纤维名称。

商标名称可与非商标纤维名称一并使用。

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

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但具特定功能的纤维除外。

产品的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必须显示于服装内面领口中央位置的标签正面,至于其他纺织品,原产地必须于缝于当眼位置的标签正面标示。

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外国生产商的名称。

进口商、分销商及零售商可采用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的RN或WPL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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