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机网技术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  纺机网 >  技术中心 >  测试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法案及检测要项

来源:中国纺机网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被引用的现有的国家标准GB/T17592.1《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颁布于1998年11月26日,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在起草制订时参考了德国标准DIN53316:1997《皮革检验皮革中某些偶氮色素的测定》和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验方法》。与该标准同时推出的还有另两项方法标准:GB/T17592.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和GB/T17592.3《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薄层层析法》。这三个标准共同组成了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系列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出台的直接原因是德国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公布了《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该法案禁止在德国生产、进口、使用和销售某些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此后,在很短的时间里,荷兰和奥地利也颁布了类似的法令,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买家也纷纷采纳了德国法令中的相关内容而提出了更严格的采购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迅速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就显得十分紧迫与必要了。但遗憾的是,德国政府颁布相关法令之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出台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使该法令的实际实施一拖再拖。直到1998年,才以官方文件汇编的方式,公布了三个官方检测方法标准,而此时,我国的三个测试方法标准已经完成审稿和报批程序正式发布了。

1997年,欧盟在德国、荷兰和奥地利法案的基础上推出一个法律草案,拟在全欧盟境内禁止生产、进口、使用和销售某些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经过几年的酝酿和修改,最终以欧盟指令2002/61/EC的形式正式推出此法令,并已于2003年9月1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相对应,欧盟曾分别于2003年9月9日和2004年初推出了三项对应的欧盟检测方法标准草案和欧盟正式标准,它们是:

CEN ISO

/TS 17234:2003皮革-化学测试-染色皮革上某些偶氮染料(颜料)的测定;

EN 14362-1:2003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颜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一部分:使用某些不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检测;

EN 14362-2:2003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颜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二部分:使用某些须经萃取纤维而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检测。

这三个方法标准实际上来源于早先的三个德国官方方法:

§35 LMBG B82.02-2 1998消费品检验-纺织消费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

§35 LMBG B82.02-3 1997消费品检验-皮革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取代同名德国标准DIN53316);

§35 LMBG B82.02-4 1998消费品检验-聚酯纤维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

有一个非常重要,但又被广泛忽视的关键问题是:欧盟指令明确指出,在规定的三个检测方法的条件下,检测出的疑致癌芳香胺不得超过30ppm。换言之,凡不按欧盟规定的三个检测方法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检测所得结果将不被认可。由此而引出的尴尬是,我国现有的三个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由于当时所参照的是早期的德国用于皮革的标准和国内商检系统自主开发的成果,与目前欧盟的三个方法标准(实际上已被全球采用)在技术条件和操作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其检测结果没有很好的可比性。

当然,《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我国的强制标准,引用现有的GB/T17592.1标准在对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进行监控时,不会存在明显的障碍,但在对出口或进口产品进行监控时,就有可能因采用的方法不同而对测试结果产生异议。

鉴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出台,除了可以发挥规范国内市场、促进我国生态纺织产品的发展的主导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为了迎合国际性的绿色消费潮流、进一步巩固

和扩大我国纺织产品对欧美等主要市场的出口,同时也为我国消费者构筑一道绿色保护屏障。因此,检测方法的与国际接轨已是刻不容缓。由此,笔者欲通过对执行现有GB/T17592.1方法标准中的若干问题和与欧盟最新标准的比较分析,从技术层面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供有关部门在对GB/T17592修订时参考。

1、关于适用范围

现有的三个GB标准均只适用于纤维素纤维和蛋白质纤维,只是采用了不同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技术(TLC、GC/MS和GC/FID-NPD、HPLC/DAD)。从技术条件上分析,现有GB标准的样品预处理条件不适用于聚酯纤维和皮革制品。而现有的三个欧盟标准分别适用于一般纺织纤维、皮革制品和聚酯纤维,而每个标准中又包含多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技术(GC/MS-FID、HPLC/DAD-MS、TLC或HPTLC、CE/DAD)。

由于皮革制品加工工艺及自身结构的特殊性,皮革样品还原前须经脱脂,且还原剂须分步加入。而聚酯纤维的染色通常采用高温高压染色或载体染色工艺,因此,还原前须经萃取剥色处理。显然,现有的GB标准的适用性有一定的局限。

欧盟法规(2002/61/EC)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可能还原出对人体或动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22种)的产品涉及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而德国原法规(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规定涉及的产品为纺织和日用消费品(含皮革),涉嫌芳香胺仅20种。GB/T17592标准规定适用于纤维素纤维和蛋白质纤维经印染加工后的纺织品。也只涉及20种致癌芳香胺。

2、关于样品的预处理

偶氮染料的还原方式有三种:

强碱性条件下还原:Na2S2O4/NaOH;

强酸性条件下还原:SnCl2/HCl;

弱酸性条件下还原:柠檬酸盐/NaOH缓冲溶液(pH=6.0)

强碱或强酸条件下反应激烈、不易控制,付反应多,对后续的分析不利。弱酸性条件下反应温和、易控制,且接近人体皮肤环境。实际上,无论在哪种条件下,还原反应的程度都是相对

的,它与反应时的酸碱性、温度、时间和其它处理条件有关。

对由不同颜色或组分组成的样品,欧盟标准明确规定,若颜色和材料是可分的,则必须分开检测,但GB标准未作具体规定。

由于还原程度是相对的,因此一旦在规定的温度下达到一定的反应时间,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2min)将反应物温度降到室温(20℃-25℃),以免发生过度反应,确保分析结果的重现性。


1  2  3  4  
 相关信息 
  • 分享
  • 分享至腾讯微博
  • 分享至开心网
  • 分享至人人网
  • 分享至新浪微博
  • 分享至网易微博
  • 分享至豆瓣网
  • 分享至MSN
  • 分享至飞信空间
  • 打印该网页
  • 打印
 推荐企业
 推荐企业
浙江锦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推荐企业
丝普兰喷气织机 润源经编
关于纺机网 | 网络推广 | 栏目导航 | 客户案例 | 影视服务 | 纺机E周刊 | 广告之窗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本站声明 |